广电总局发文:拟限制网络平台境外视听节目总量
新京报快讯(记者张赫)国家广电总局9月20日发布了关于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意见稿”)。意见稿中扩大了禁播境外视听节目范围,并对网络平台的境外视听节目总量加以限制。
意见稿指出,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,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∶00—22∶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;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、电视剧、动画片、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%;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、电视剧、动画片、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,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%。
通过对比2004年发布的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可知,从2004年开始,未经广电总局批准,电视台已不得在黄金时段(19:00-22:00)播出境外影视剧,意见稿只是将其范围扩大为所有境外视听节目,包括境外电影、动画片、纪录片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综艺、体育等。而在播出比例上,从2004年电视剧总时长的百分之25%,提高到所有类别节目当天该类别总播出时间的30%。值得关注的是,意见稿中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、电视剧、动画片、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数量也加以限制,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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